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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问题
问: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是否不分借差或贷差,摊销期限都是不超过10年?如果产生贷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具体的摊销期限为: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按借差和贷差分别处理,借差按确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而贷差则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问:在《会计》教材第86页的例题中“(4)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下有一步将按追溯调整法计算的“损益调整”再调整为“投资成本”明细科目,这个分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将它调整进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该例题首先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重新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三个明细科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差额”的金额。在追加投资时,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的投资成本确定,而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包含“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因此,必须将追溯调整后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调整到“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问:教材第114页,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中指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为什么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要计提折旧?
答:在通常情况下,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不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即企业固定资产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中均不包括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果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即符合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则因改良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由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未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其发生的改良支出不能直接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规定,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并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同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能否资本化,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
问:《会计》教材第313页指出,在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如果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做账务处理。请问,这里的不处理是对整个债权都不处理呢,还是就对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不进行处理呢?
答:对于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来说,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日不做账务处理是指,不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予以调整,当然也包括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发生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应当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调整为将来应收金额。但对于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情况下,为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的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或债权人应收金额等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债权时,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同时规定,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在面值发行或溢价发行股票时,发行费用在大于溢价时,是作为当期损益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应按重要性原则予以处理,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会计》教材第127页介绍了处理方法。
问:在《会计》教材中计算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是以清理收入—清理费用—折余价值—税金计算而得,而在《税法》教材中指出,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计算是以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并以清理收入计算营业税和城建税等税金,为何没有扣除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这点应以什么为准?在清理时计算的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还是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答:按《税法》教材,对于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的计算是分别计算的,即先确定收入总额为清理收入,然后再确定准予扣除的部分(即转让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就是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再扣除费用(清理费用),再扣除税金(应当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然后再据此计算出清理净损益。而按《会计》教材,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因此,在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就是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益。所以,从这点来说,两本教材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差异。
其次,固定资产清理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是与所清理的固定资产密切相关的,如果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其转让时应当计算营业税等税金;如果为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则转让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现行税率为4%,并减半征收,不得抵扣)等税金。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税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问: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税法》教材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会计》教材却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当月一次摊销,在计算所得税时,此项目是否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
答:该差异属于纳税调整项目,在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该差异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为何包含土地增值税?计提及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账务处理是什么?计提及交纳关税的账务处理?
答: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增值税为价外税,与企业的会计利润无关,而其他税金均属于价内税,可以在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
计提及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请参见《会计》教材第138页。计提及交纳关税时,属于进口关税的,一般直接计入某项资产的价值,属于出口关税的,一般直接作为出口成本。
(二)《审计》问题
问:我在学习2003年《审计》教材时发现,今年教材中有关审计一般目的的解释是:公允性、合法性,而2002年以前的《审计》教材则是: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请问为什么缺少了“一贯性”?
答:这是按照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而修订的。该准则在2003年4月进行了修订,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理论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问: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中收件人名称有何区别,为何有时为“公司”、有时为“全体股东”?
答: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不同专业服务时,业务报告的收件人应为该项业务的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业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委托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则业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公司董事会”或“××公司”。
(三)《财务成本管理》问题
问:盈余公积金用于发放股利的程序是什么?
答:以盈余公积金发放股利有两种形式,一是股票股利,一是现金股利。
以盈余公积金发放股票股利类似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盈余公积金发放现金股利一般是在公司发生亏损时,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信誉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首先应当以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然后再以盈余公积金发放现股利。以盈余公积金发放现金股利,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以盈余公积金发放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在支付股利后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问:除权日与除息日究竟谁在前,谁在后?
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一般有三个日期,即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和股利支付日。股利宣告日是公司董事会将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公告中将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期限、除去股息的日期和股利支付日期。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名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股利支付日是公司向股权登记日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对于公司股票来说,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普通股可以获得股利,优先股只能获得优先股息。一般来说,除权日是针对普通股而言的,也称为除权交易日,是指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从该日开始购买公司普通股票的投资者将不能取得公司上一个宣告日公布的股利。而除息日则是针对优先股的,也称除息交易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除权日和除息日是不能分出谁在前谁在后的。由于两者具有相同的内涵,通常将二者统称为除权除息日。
问:为什么说股票回购是导致企业资本变动的股利形式?为何在教材中介绍股利形式没有股票回购的内容?
答:股票回购一般是发行股票的公司购回已发行的股份,其目的是为了为降低资本总额或因公司股票市价过低而“投资于自已的股票”。按照信号效应理论,股票回购会产生信号效应,即“公司管理当局认为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已被低估”的信号,而使公司的股票价格回升,从而使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获得资本利得。同时,由于公司回购股票而使公司的每股收益因此而提高,也会使公司股票价格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回购是导致企业资本变动的一种股利形式,即间接支付股利。
但是,股票回购在我国还没有被法律所认可,同时因其是一种间接支付股利的方式,因此,在我们编写的教材中未将其作为股利的一种支付形式。
(四)《税法》问题
问:在计算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有消费税,非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计算中若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税,是否包含消费税,若不包含,此时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吗?
答: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情况下,税法规定,可以核定销售额,即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如果该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加计消费税额。该组成计税价格与应交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相同的。详细解释请参阅《税法》教材第30页和第78页有关的说明。
问:收回委托加工的药酒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加工单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万元,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是否还包含消费税额,即以加工费加上消费税的合计9.8万元×17%计算?
答:不应当包括消费税额。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加工费就是受托方的销售额,而且税法中已经明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因此,按本题中所给出的条件,计算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为8万元×17%.
问:第38页中“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请解释“(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免税是免的什么税,如果免的是增值税,为什么又征收4%的增值税?
答:免税商店是指免征进口或出口关税的商店,并不免征增值税。
问:教材中说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故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请给予解释?
答: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难以计算和把握,因此现行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算的办法,即按销售额计算税款,然后再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款。因此,增值税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外缴纳的税款,即通常所称的价外税。
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以外的附加税,不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故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增值税税额。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问: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用直接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管理费用;用备抵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年末时计提或冲销坏账准备,以减少管理费用,两种方法都使得当年会计利润增加,从而所得税也增加,为何在我看到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中都将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作为项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提取坏账准备。对于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已提取的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当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于以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则要分别按两个项目填列,一是在“扣除项目”中的“增提的坏账准备金”;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这又与会计上利润表的格式有所差别。由于我们没有看到你所说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故无法对你所说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法予以解释。
问:什么是分保险业务、初保人、分保人、初保业务?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请问:这里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初保人发生分保险业务、以及代扣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分别是什么?
答: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初保业务是受保人(或初保人)第一次接受的某项保险业务,与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人总承包某项工程大体相当。你所说的“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两种说法是一致的,正因为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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